案情:2012年1月15日19时,张某驾驶辽**号货车行驶至**路段时,与吴某驾驶的辽**货车正面相撞,至吴某及车上乘客刘某受伤。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此次事故张某负全部责任。刘某伤情经鉴定为一个八级和一个十级伤残。另查明,刘某系农业人口,刘某从2008年4月至事故发生时在沈阳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刘某起诉要求张某等赔偿各项损失28万余元。
争议焦点:刘某所受伤残按城镇标准计算还是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
代理人意见:刘某所受伤残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
伤残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与按农村标准计算的数额有很大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所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可得出,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收入损失的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残疾赔偿金的相关规定,亦采用了其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观点。可见,残疾赔偿金与受害人的收入损失情况紧密相关,其所受损失收入的主要来源决定残疾赔偿金应适用何种标准计算。如因交通事故致残,主要致使受害人不能从事原有单位固定工作的,其相关损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更为合理。
本案中,伤者刘某户籍登记地虽为农村,但应当综合考虑刘某的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刘某在庭审中提交了沈阳市浑南新区**村委会的证明、**镇调整土地协议书等证据,表明刘某已不再主要依赖农村土地收入为生活来源。综合刘某提交的其公司证明、劳动合同书、部分工资表等证据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刘某虽未在城镇居住,但其主要收入来自城镇务工收入,此次交通事故主要影响的是其务工收入,而非农业生产收入。因此对于刘某的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更为合理。
法院审理结果:刘某所受伤害按城镇标准计算。